契約解釋-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這兩天很夯的一則新聞
大致上是一位已婚法學教授,與一名女子因網路上專業諮詢而熟識,並且產生情愫,常常在網路上有調情言語
後來,教授跟女子說需要買車,才能常常開車去跟女子見面
女子同意給了教授160萬元,並且跟他說
(1)錢要拿去買車
(2)要繼續交往49年、不變心、不離不棄
然後教授拿了錢就封鎖女子不再聯絡了
女子當然不甘心,去追討,結果反被教授告刑事加重誹謗及強制罪,還好獲得不起訴
然後女子告教授民事,請求返還160萬元及法定利息
你覺得,女子會勝訴嗎?教授該還錢嗎?
(以上的故事順序,稍微以女子的角度描述,若依教授的答辯角度則略有不同)
(講故事難免腦補+超譯,請前往閱讀判決及相關報導,獲得更客觀的案情內容)
民事一審判決
法官認同這160萬元是贈與
且約定上述(1)、(2)這兩個負擔,所以是「附負擔之贈與」
如果教授沒有履行其負擔,女子的確可以撤銷贈與,教授就必須還錢
BUT
再看一次
(2)要繼續交往49年、不變心、不離不棄
與一個已婚男士做這種約定,顯然不就是要求他背叛老婆嗎?這顯然是違反公序良俗,依照民法第72條,約定無效
所以負擔只剩下(1)錢要拿去買車,而法官認為教授的確有去買車,所以女子無從撤銷贈與,判女子敗訴,教授不用還錢
插曲是女子本來用假照片接近教授,一開始見面時還用假身分不敢直接相認
教授覺得自己受騙了,……然後教授獲得了160萬元……
從這故事我們學到了什麼?
在法院,分析案情時,很多時候真的跟你想的不一樣
契約解釋,不能只看字面,也不能只看你的感覺,不但要解釋當事人真意,還要看有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這需要有專業的律師幫你分析
老實說還需要一點運氣
若窮盡努力以後仍無法獲得法官青睞,也只能上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