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分別共有
來介紹一下這組麻煩的東西
我們一般人最常見到這東西,可能就是在遺產上
一間房子,給三個兄弟繼承
三個兄弟的持分(應有部分)分別是…..
等等,跳太快了
法律預設三個兄弟是「公同共有」,還沒有「持分」
每個人持分多少?要三個兄弟坐下來談
談攏了,再去辦理協議分割,變成「分別共有」
(當然還可以進一步實體分割)
如果談不攏呢?
這可以理解為公同共有的好處囉
談得攏才奇怪,談不攏才是生活日常!談不攏難道就不辦理繼承嗎?逾期會被罰錢的唷
所以好處是,即使談不攏,法律方便大家,可以讓其中一人先去幫大家辦理公同共有登記
剩下的,坐下來慢慢談吧!
土地登記規則 第120條
I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II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