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民事訴訟法修正

 

2020掰掰

 

今天是2020年的最後一天,大家明年見!Happy new year!

 

這兩天重要修法不斷,我們挑幾則來聊聊。

 

僅供參考….,確切條文及實務見解還有待觀察囉!

 

 

 

 

立院三讀 民法約定利率從20%調降為16% – 中央通訊社2020/12/29 12:35

 

民法修法

 

修法重點可不只是法定利率下降4%。

而是,超過法定利率的部分,原本規定只是”無請求權”。

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願意給付,即使超過法定利率的部分,債權人也是可以合法收下的,具有”受領保持力”。

 

而這次修法,改為超過部分”無效”!這差異甚大囉!

 

 

 

 

快訊/夫妻離婚「財產、債務不必均分」 《民法》修正過關 – ETtoday新聞雲/林銘翰

 

民法修法

 

大家知道”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嗎?

 

原理大致是,在外工作的人,與在內照顧家庭的人,對婚姻家庭都有貢獻,所以若面臨離婚,(因為照顧家庭而)剩餘財產少的一方可以向(在外工作而)剩餘財產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平均分配,比較公平。

 

原本的規定,比較像是純粹數字計算。

 

但這次修法,似乎是可以舉證”對方沒貢獻”,讓法官有權力來介入調整,而不一定是平均分配了。

 

可以想像,會不會有一方不但沒在外工作,也沒在內照顧家庭,還想請求對方的一半財產呢?……這次修法應該是可以派上用場。

 

不過,不曉得這樣容易證明嗎?經濟強勢的一方本來就容易有金流紀錄,證明自己的貢獻。而本來就是經濟弱勢的一方,會不會難以證明自己的貢獻,或難以反證自己不是沒有貢獻,而更難獲得分配?

 

 

 

 

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建構效能、精實的法院程序立法院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關於個案濫訴防杜及程序簡化之修正條文新聞稿 – 司法院 

 

民訴修法

 

其中之一就是針對濫訴。

濫訴,對於法院是一個棘手的問題,浪費司法資源。對於無辜的被告,也深受其擾。

 

這次修法,如果原告被認定是濫訴,可以駁回其訴、處以罰緩,甚至要求原告負擔對造的律師費!

 

這應該會有很大的遏止效果?

 

但是,什麼叫做濫訴?

“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例如基於騷擾被告、法院,延滯或阻礙被告行使權利,或一般人施以普通注意就可知所訴沒有依據但仍提出請求),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或依其所述的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

什麼叫做基於惡意?什麼叫做顯無理由?我想,這可能有不少的解釋空間,可能會有不少爭議…

 

而且竟然還可以裁罰律師….